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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-视力残疾标准

来源:作者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13-12-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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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视力残疾的定义

   视力残疾,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,以致影响其日常

生活和社会参与。

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。

二、视力残疾的分级

 类别
 
级别
 
最佳矫正视力
 
   
 
一级
 
无光感~<0.02;或视野半径<5
 
二级
 0.02
~<0.05;或视野半径<10
 
低视力   


 
三级
 0.05
~<0.1
 
四级
 0.1
~<0.3
 

〔注〕

1.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,若双眼视力不同,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。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,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.3,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。

2.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,或针孔视力。

3.以注视点为中心,视野半径<10度者,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。

多重残疾

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。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的类别。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

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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